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平台风险,保障玉米网供应链(大连)有限公司运营的“玉米网服务平台”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玉米网服务平台管理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米网服务平台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会员提供大宗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玉米网服务平台进行的线上交易活动,玉米网服务平台不参与买卖双方线下货物的实际交收,不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向任何一方提供任何担保,买卖双方自行完成对货品验收、交收等交易,如有合同违约等情况,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玉米网服务平台的运营公司无关。
玉米网服务平台会员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参与交易的会员均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且具备粮食(玉米、淀粉)贸易的合法资质。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五条
法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玉米网服务平台注册成功,即成为玉米网服务平台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申请交易商认证并同意相关协议,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六条
玉米网服务平台交易采用普通挂牌、基差挂牌方式进行。玉米网服务平台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有权以网站公告形式增加其他交易模式,以玉米网服务平台公告为准。
第七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由玉米网服务平台另行公告。
第八条
交易术语释义
1. 线上交易:玉米网服务平台会员通过普通现货挂牌、基差挂牌以及玉米网服务平台将来可能提供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交易意向,且通过玉米网服务平台系统完成签约、货款支付及申请交收及确认签收的交易。
2. 普通挂牌:普通挂牌也叫普通挂单(发布普通购销信息),认证会员在玉米网服务平台发布含有交易品种、产地、年份、质量指标、数量、价格、价格类型等信息的出售或购买意向,挂单视为挂单方发出要约邀请。
3. 基差挂牌:基差挂牌也叫价差挂单(发布基差销售信息)认证会员在玉米网服务平台发布含有交易品种、产地、年份、质量指标、数量等信息的出售或购买意向,并以约定时段内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合约价格为计价基础。基差挂单视为挂单方发出要约邀请。
4. 保证金:买卖双方会员为确保合同履行而授权玉米网服务平台解冻、划转给卖方、划转给买方保证金。
5. 应单:挂单方按着平台要求发布挂单信息后,欲与挂单方达成交易的一方需按着平台要求做应单操作。应单视为应单方发出要约。
6. 交收与签收:在贸易合同签约完成后,卖方申请发货或买方要求发货进行货物交收,买方按合同要求验收货物并进行确认货物接收的过程。
7. 服务费:玉米网服务平台为认证会员的线上交易提供平台,并对会员的交易行为提供线上服务,会员需按照交易额向玉米网服务平台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玉米网服务平台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玉米网服务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服务费进行调整并发布公告。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九条
挂单方发布的交易标的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挂单方名称、交易品种、产地、年份、质量指标、数量、价格、价格类型、包装方式、货物实际存储及交收仓库地点等重要交易信息。挂单方需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挂单方发布的交易标的信息与玉米王交易平台无关。
第十条
买卖双方认证会员进行挂单及应单操作,确认无误后可以进行合同签订并支付保证金,达成交易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必须诚实信用,全面履行达成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买卖双方对自己的合同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或任意一方均无权向玉米网服务平台及玉米网服务平台运营方主张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或者交易资金安全,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或者货款预先存入已与玉米网平台绑定的渤海银行自有账户,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和交易货款结算。
第四章 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玉米网服务平台交收采用非标准交收形式,其他交收形式由玉米网服务平台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成交后,货物交收、货款支付、验收及结算等应严格遵守玉米网服务平台相关细则规定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相关约定。
卖方交付的粮食质量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GB 1353-2018》玉米质量指标规定执行。卖方交付的粮食数量以买方验收时的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第十五条
实际交收数量应在合同约定数量的正负5%以内,即:合同数量×(1-5%)≤实际出库数量≤合同数量×(1+5%),超出范围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实际交收数量及价格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买方会员在交收过程中对货物质量、数量等产生异议的,可以在验货之后,确认收到货物之前直接向卖方会员或通过玉米网服务平台向卖方会员提出异议。如果买方会员对质量产生异议的,买卖双方未能协商处理,买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检验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质检结果公布后,若检验合格,则按照正常交收流程进行;若检验不合格,双方协商调整结算价格,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双方协商退货退款事宜,交收终止。玉米网服务平台将协助司法机关根据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结果将违约方会员保证金划拨给守约方会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方会员承担,该笔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玉米网服务平台另行规定结算银行资格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买方需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足额的服务费、保证金及货款。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批次发起交收申请,买卖双方会员协商根据实际出库数量进行交收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最后一笔交收完成时系统会校验合同总量,实际交货量正负实际交收数量应在合同约定数量的正负5%内,在合理范围内的,买卖双方会员协商结算。实际发生的超出正负5%的,针对短少部分进行违约处理(如合同有特殊约定按约定处理),针对超出部分玉米网服务平台将生成一个新的订单,买房有优先购买权,交易双方针对新订单进行交收。
第二十二条
玉米网服务平台指定结算银行为会员提供资金结算功能,玉米网服务平台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交易账目信息功能。会员可以自行查阅结算账单、报表进行对账。
第六章 交易信息查询维护业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通过玉米网服务平台交易系统查询并维护会员本身的账户信息和认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通过玉米网服务平台交易系统查询会员本身的具体交易信息,包括订单基本信息、订单状况、资金状况和交收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违规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
1、会员发布挂牌(挂单)信息中包含虚假信息的;
2、交易过程中,会员恶意挂单、反复挂单撤销等扰乱交易秩序的;
3、交易过程中,会员恶意应单、反复应单不支付保证金等扰乱交易秩序的;
4、玉米网服务平台认定适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交易过程中,会员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保证金的;
2、交易过程中,会员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电子合同进行盖章的;
3、交收过程中,会员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的;
4、买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货物的或确认收货的(但因卖方会员违约导致的除外);
5、卖方会员实际交付给买方会员的货物与卖方会员挂牌信息不符;
6、卖方会员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向买方会员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7、玉米网服务平台认定适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会员可申请玉米网服务平台介入,玉米网服务平台将根据调查后确定的事实采取以下相关措施: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时,会员可提交玉米网服务平台进行申诉,玉米网服务平台将依据相关证据和管理办法予以终止认证会员、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会员对玉米网服务平台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或买卖双方会员对于违约处理有其他约定的,会员也可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自行解决,玉米网服务平台对双方交易不承担担保或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在交收过程中出现违约,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玉米网服务平台确认会员发生违约行为的,玉米网服务平台有权暂停该笔交易。
第八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玉米网服务平台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及提高交易保证金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如因紧急事件导致无法提前公告或无法公告的,玉米网服务平台可视情况选择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会员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价格、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严重,玉米网服务平台予以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交易无效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触犯法律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是玉米网服务平台禁止的行为:
1、妨碍玉米网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诋毁玉米网服务平台声誉;
3、扰乱市场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会员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
玉米网服务平台、玉米网服务平台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机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米网服务平台负责发布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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